關於會計的「十號公報」

寫這篇的動機,起源於2009-01-11早上看到Yahoo!新聞:

第10號公報是否要在今年如期實施,爭議愈演愈烈。不只企業界老闆相繼發聲,立法院財委會召集委員盧秀燕9日將連同多位立委召開記者會,建請金管會暫停實施第10號公報。

此外,會計師公會全聯會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也向金管會建議,目前景氣不佳,應該要延後一年實施第10號公報。來自各方的反對聲浪,對金管會造成愈來愈大的壓力。

包括金仁寶集團總裁許勝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等企業家,都公開反對第10號公報於今年實施,企業界並串連將向馬英九總統反映。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8日表示,到目前為止,金管會並未重新討論第10號公報是否要延後實施。今年如期實施的規劃並未改變。

盧秀燕指出,第10號公報改變會計作業中的存貨計算方式,不僅瞬間低估企業獲利,更因此造成企業貸款困難金管會要實施第10號公報的原因是為了與國際接軌,這個理由不具有迫切性,卻有可能因為第10號公報,造成企業經營困難甚至倒閉。

盧秀燕說,財報的改變,可能讓企業從賺錢變虧錢,從小虧變大虧。現在企業融資已經很困難了,可能因為10號公報而使融資更加艱困。

盧秀燕認為,政府一手說要救企業,另一手卻改變會計準則嚴格要求企業,造成兵荒馬亂。她說,她也支持要實施第10號公報,但應該暫緩一年以上。

因為「較為嚴格的會計準則」,會使公司盈虧大幅變動??我想,在繼續討論之前,先了解一下十號公報的內容?!

1. 修正存貨之定義:修正存貨之範圍除一般製造業存貨外,亦涵蓋勞務存貨。
=> 製造業存貨包含「買進來的原物料」、「正在加工的半成品」、「還沒賣掉的成品」。勞務存貨像是小說出版社發行的小說書籍,若印書成本是每本NT50,作者抽每本10,以出版設的立場而言,每本還沒賣出的小說,其實成本應該是50+10= 60才是。那之前的會計原則並沒有說企業要將這NT10給列入成本。(也就是說,之前出版社可以將這NT10列為銷貨成本或者是其他管道去喔~)

2. 修正存貨之續後衡量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之,謹說明如下:
(1) 原規定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所稱之市價係指「重置(製)成本」或「淨變現價值」,公司得自行選擇。依修正後規定,公司均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且自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之金額,應認列為銷貨成本。
(2) 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企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公平價值」則指反映於交易市場中對相同存貨已有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買賣雙方據以達成交換之金額。「淨變現價值」係企業專屬之價值,但「公平價值」並非個別企業特定之價值,且「淨變現價值」未必與「淨公平價值」(公平價值減銷售成本後之餘額)相同。
(3) 原規定存貨之成本與市價比較時,得按個別項目、分類項目或全體項目作為比較基礎。依修正後規定,存貨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比較時,僅得按「個別項目」或「分類項目」比較,不得以全體項目作為比較基礎;另凡屬類似或相關之項目始得分類為同一類別,亦即同時符合相同生產線且其目的或最終用途類似、於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等一定條件之存貨項目,方可視為為「同一類別」,而不宜將所有製成品或特定營運部門之所有存貨分類為單一類別。
(4) 再就原物料之續後衡量而言,若製成品之淨變現價值預期高於成本,則供該製成品生產使用之原物料帳面價值不得沖減至低於成本;僅當製成品之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且原物料之價格下跌時,應將該原物料沖減至淨變現價值。
=> 這邊內容頗多,個人簡單說明如下:
<1> 「重置(製)成本」是說目前購入(製造)相同存貨所需之成本
<2> 「淨變現價值」是說目前預期將此存貨賣掉可以拿到的金錢價值

因為事實是「現在並沒有真正去變賣存貨,但是公司資產價值是包涵這些可以變賣的存貨」,所以如何公平且保守估算公司存貨價值是很重要的。那新舊會計原則的差異在哪呢?舉個例子來講:
現有一批鋼筋成品,兩年前購買物料(鐵砂與煤炭)時共花費 NT 10M ,Y公司製造成鋼筋又花了將近NT 5M的製造費用(直接成本)=> 所以這批鋼筋的成本為 NT 15M。
那現在我們現在重新製造同一批規格的鋼筋,只要花費 NT 13M。(現在原物料變便宜,或者製造成本降低了)
可是呢,這批鋼筋如果現在要賣到市場上,竟然只有NT 10M的變現價值!(可能近期市場呈現「供過於求」現象)
之前的會計原則計算,Y公司可以認列成「此批鋼筋存貨的價值為 NT 13M ( 15M vs 13M ) 」;可是根據十號公報,這批存貨卻強制變成「NT 10M」而已。
咦?有看出端倪了嗎?如果產品是屬於快速淘汰的(如3C產業),或市場價值浮動非常快速且沒有一定客觀準則的(像營造業的土地市值),那就會造成淨變現價值往往低於重置成本的。

<3> 存貨價值的比較基礎縮減成「個別項目」或「分類項目」。也就是說,假設X公司是蓋房子的,主要有台北、台中、台南建案;跟上一季(當時認為建案價值均為100M)相比,假設建案的剩餘空屋都沒有賣出,但是市場價值分別變動成 102M,90M,103M。而這一季為了維護這些空屋的成本假設為每個建案各花費1M。又,這三地建案被認為是各自不同的。
十號公報前:以整體來看,市場價值跟上一季相比是減少了5M(102+90+103-300),所以在財務報表上就是將存貨價值減少5M。
十號公報後:因為不能用整體,所以台北建案的價值是101M(市價比成本高),台中為90M,台南為101M(市價比成本高),加總起來就少了8M。

<4> 十號公報前:存貨成本(上期的存貨價值 + 當期保置成本) – 當期淨變現價值 =  當期營業外損失 => 企業本業的營運利潤沒有變動,而企業整體因「非本業的商業行為」而導致整體資產縮水
十號公報後:存貨成本(上期的存貨價值 + 當期保置成本) – 當期淨變現價值  = 當期的存貨銷貨成本 => 企業本業的營運利潤減少

<5>假設兩年前購買原物料20KG,當時價格為 10M / KG,現已將其中15KG加工完成產品(也是15KG),加工成本為45M。而現在原物料單價已降為9M/KG。
若產品的市價現為15M/KG,因為高過成本(10+3),所以剩餘5KG的原物料價值在財務報表上依舊為當時購買成本10M/KG。
但若產品的市價降到11M/KG,則因為低於成本,所以原物料價值可降成9M/KG。
為什麼要特別註明啊?不是估算越保守越符合會計原則嗎?原物料價值下降了就該如實記載啊?!嗯,問題是在於因為如果產品是有獲利價值的話,降低原物料價值在當期的財務報表上的確對公司形象不好,可是…在後期的報表上卻可能造成「公司獲利大幅成長」的假象!!這尤其是如果該公司剛好要上市櫃,或者是經營團隊有更替發生時,容易製造出「合法的誤導」。

3. 新增存貨價值迴轉之規範:原規定並未就存貨跌價損失之迴轉訂定相關規範,依修正後規定,若先前導致存貨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之因素已消失,或有證據顯示經濟情況改變而使淨變現價值增加時,企業應於原沖減金額之範圍內,迴轉存貨淨變現價值增加數,並認列為當期銷貨成本之減少。
=> 前面提到大多數都是「存貨價值減少」要如何計算;那所以如果「存貨價值提升」了勒?所以就歸定可以認列為「減少當期銷貨成本」。
那,存貨價值有可能提昇嗎?當然有可能囉。像中油假設很聰明,三年前以低價買進了一堆原油,即使在這三年內為了保護這批原油花了不少成本,可是現在市價高過購買+存放成本的話,那不就是這批原油的「價值提昇」嗎?!

4. 明訂個別認定法之適用條件,並刪除後進先出法:原規定存貨成本之計算得採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平均法、個別認定法等 4 種方法,公司得自行選擇。依修正後規定,不可替換之項目及依專案計畫生產(或購買)且區隔之產品或勞務,其存貨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個別認定法,其餘項目存貨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而刪除後進先出法之適用。
=> 為了能夠反映實際物流情形,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刪除後進先出法。除了石油業外,一般企業較少採用後進先出法計算成本。

5. 固定製造費用宜按生產設備之正常產能分攤,而不宜按實際產量分攤。正常產能係於考量既定之維修情況下,企業預期未來各期間或各季可達到之平均產能。若實際產量與正常產能差異不大,企業亦得按實際產量分攤固定製造費用。因產量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宜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每單位產量所分攤之固定製造費用金額不致因而增加。實際產量若異常高於正常產能,企業宜以實際產量分攤固定製造費用,以避免存貨帳列金額高於實際成本。
變動製造費用宜以實際產量為基礎分攤。
=> 以麵包店為例,
固定製造費用:購買烤爐花的錢、僱用麵包師父的薪水
變動製造費用:今天作麵包用掉的麵粉、水、酵母粉
所以,假設昨天做了100個波羅麵包,那花的錢應該與今天做20個波羅麵包差不多。不能因為只做昨天的1/5,就說今天的波羅麵包因為平均分攤到麵包師父的日薪比昨天貴,所以每個波羅麵包的成本往上漲喔!

大概解釋完十號公報後,那對哪些企業會造成有影響呢?以產品價格容易因庫存時間延長而跌價的產業,像半導體、面板、電子製造業、營造業(不對的時機所推出的建案)等。尤其是公司體質不好(庫存一大堆而都不好好管控)的,常作「一樣商品大賣,但其他都虧損」的經營策略。尤其因為庫存一大堆的,在公報實施前,因為存貨價值的折損是放在「營業外收益」,評估上不需特別細心,都可以用「投資益損、匯率折價」等其他議題一並帶過;可是在十號公報裡,如果之前財報上都沒有認真確實計算過存貨價值,那真正計算的當期財報就會造成對當期營運很嚴重的影響。(只能說,根據個人自己的認知,很多公司其實對於庫存是又懼又怕,尤其是業務單位強力的公司,幾乎沒錢賺的庫存品一堆,但又不敢真正去面對其價值折損。)

相關連結:
存貨會計處理新觀念 勤業會計事務所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 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修正簡介 證期會月刊
十號公報: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官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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